合同结束公司裁员是否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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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16:51:13
合同结束公司裁员是否有补偿
一、合同完毕公司裁员是否有补偿
劳作合同完毕后,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劳作合同,而是裁掉员工的,要给予员工经济补偿,作业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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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法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景象之一,需求削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许削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许全体员工阐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许员工的意见后,削减人员计划经向劳作行政部门陈述,能够削减人员:
(一)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则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严重技术革新或许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作合同后,仍需削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作合同缔结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产生严重变化,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履行的。
削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缔结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工作人员,有需求扶养的白叟或许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则削减人员,在六个月内从头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削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削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
(一)劳作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则向劳作者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并与劳作者协商一致免除劳作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许提高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同意续订的景象外,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则停止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
(六)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则停止劳作合同的;
(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核算】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
劳作者月薪酬高于用人单位地点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向其付出经济补偿的规范按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数额付出,向其付出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越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薪酬是指劳作者在劳作合同免除或许停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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