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房屋质量是否与物业公司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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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17:24:46
民法典中房屋质量是否与物业公司有责任
一、民法典中房子质量是否与物业公司有职责
民法典规定,房子质量和物业是没有职责,房子质量职责由房子的施工单位承当,物业公司只对物业服务质量承当职责。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形式】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规范和收取办法、修理资金的运用、服务用房的办理和运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揭露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信息揭露职责】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时将服务的事项、担任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规范、实行状况,以及修理资金运用状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状况等以合理方法向业主揭露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造工程的施工质量担任。
施工单位应当树立质量职责制,确认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能担任人和施工办理担任人。
建造工程实施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悉数建造工程质量担任;建造工程勘察、规划、施工、设备收购的一项或许多项实施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造工程或许收购的设备的质量担任。
第四十条 在正常运用条件下,建造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子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规划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运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体系,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造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造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实行保修职责,并对造成的损失承当赔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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