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购买商品房,竟交付“无障碍住房”,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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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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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10:43:03
无障碍住房是针对残疾人士等特定人群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的特殊住房,是国家在住建领域关爱残疾人士的一项重要举措。依据《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及《青岛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区等进行规划审查时,必须严格按照现行规范提出无障碍设计要求,在建设时尊重残疾人士进行人性化设计。无障碍住房占住房的比例较小,面对的人群也很特定,住房的设计区别于正常房屋。
正常购买商品房,验房发现是“无障碍用房”
2014年,某某公司开发了一处楼盘,张先生在参观样板间后,并通过工作人员的介绍对此处楼盘的地理位置、户型都十分满意,当即签下了购买房屋合同。经过两年的等待,房子终于竣工,满心欢喜的张先生验收房时却傻了眼:自家房屋的开关、插座、可视对讲、温控开关等都在离地面一米左右的地方,要想使用,必须弯腰或者蹲下才行,这对张先生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
张先生了解相关情况后得知这是一套无障碍住房,得知内情后的张先生带着怒火找到开发商理论,要求开发商支付自己对“无障碍住房”进行改造的费用,却遭到了开发商的拒绝。开发商表示,该套房屋经过了竣工验收,是质量合格的房屋,不同意支付房屋改造的费用。张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
隐瞒房屋实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法院认为,本案商品房为预售,签订合同时房屋还在建设中,房屋预购人不能进入房屋查验,只能依赖预售人对产品的宣传介绍和对合同内容的理解来认知产品。开发商在与张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中也没有明确提示,应认定合同约定的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并非开发商所称的无障碍住宅,这是双方签订合同时的一致意思表示。
但被告按无障碍住房使用标准设置这一点没有告知张先生,侵犯了张先生的知情权,为方便居住,张先生进行了改造,造成了相应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了开发商支付购房者进行改装的相关费用和相关损失。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了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消费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第一时间做好证据保全,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对“虚假承诺”、“货不对版”等违约行为说不。
来源: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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