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提留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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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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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7320 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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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17:51:17
土地补偿费提留比例是多少
一、土地补偿费提留份额是多少
我国各省政府针对本省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份额作了明确的规则,一般来说,村委会能够留取土地补偿费的10%-30%之间,用作村团体经济组织的继续发展,比方建筑村里公共设施、村校园、村道路等等。
《土地处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保证被征地农人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久远生计有保证。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乡村乡民住所、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组织被征地农人的社会保证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归纳地价确认。制定区片归纳地价应当归纳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区域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许从头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间的乡村乡民住所,应当依照先补偿后搬家、寓居条件有改善的准则,尊重乡村乡民志愿,采纳从头组织宅基地建房、提供安顿房或许货币补偿等方法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形成的搬家、临时安顿等费用予以补偿,保证乡村乡民寓居的权利和合法的住宅产业权益。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人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证体系。被征地农人的社会保证费用首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人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助。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证费用的筹措、处理和运用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征地是否一定要签定征地协议
征地协议不是必须要件。
关于征地协议问题。征地协议是新《土地处理法》施行以前,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就征用土地面积和补偿、安顿等问题签定的协议,是征地项目申报的必备要件。
为维护被征地农人的合法权益,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处理法》对征地程序进行了重大变革,其间第四十六和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则“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同意后,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布告并组织施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运用权人应当在布告规则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确认后,有关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布告,并听取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和农人的定见。”
推行征地布告制度和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增加了征地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民主监督。通过征地布告,能够使农人了解征用土地的范围、目的、征用土地的同意机关及征地补偿的规范等,取得农人对国家征用土地的支持和体谅,并反映农人的合理定见,维护他们合法的权益。
因而,征地协议不再是征地项目申报作业的必备要件,虽然一些区域目前仍连续曩昔签定征地协议的做法,但这并不是征地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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