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判决婚姻无效的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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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17:36:01
请求判决婚姻无效的理由是什么
导读:依照《民法典》的最新规则,导致婚姻无效的景象有以下几种,1、重婚;2、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成婚挂号的婚姻请求承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好坏关系人。
一、请求判决婚姻无效的理由是什么
《民法典》第1051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那么,问题来了。哪些人能够向法院请求承认婚姻无效呢?难道只有夫妻双方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成婚挂号的婚姻请求承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好坏关系人。其中,好坏关系人包含: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关于挂号错误的挂号婚姻导致婚姻无效的救助途径
1、行政救助,挂号成婚行为是一种行政承认行为,因挂号检查不严而形成的无效婚姻,天经地义的应当由挂号机关自行纠错,吊销错误挂号。
在这种救助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吊销成婚挂号的情况下,能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成婚挂号,法院检查相关挂号材料的基础上,能够做出吊销挂号的判决,以到达法令和现实的统一。
2、民事诉讼救助途径,受害方能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认婚姻无效或撤消"诈骗"婚姻,法院在受理后,
应检查无效景象,进行承认。代领成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成婚证的,应承认无效,告诉行政机关予以吊销挂号;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告诉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告诉司法机关,追查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婚姻挂号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自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婚姻挂号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成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恰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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