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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摁手印有法律效力吗?这起“代书遗嘱案”给出答案!

  • 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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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0 09:37:07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有被继承人本人签名方可生效,但是当被继承人无法亲自起草遗嘱也无法在遗嘱上签名而找人代书遗嘱的时候,这份遗嘱生效吗?请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为处理好身后事,老人生前留下三份代书遗嘱并录了视频,意思大致都是由妻子继承遗产,但老人去世后,儿子却认为遗嘱无效。为此,母子闹上法庭。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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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质疑三份遗嘱


    张红和王涛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王霞、一子王军。2013年3月,王涛去世。王涛去世前曾立下三份代书遗嘱,将两套房产中属于自己份额全部指定由妻子张红继承。但对这三份遗嘱,张红和王军产生了争议。张红向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提交了三份遗嘱及立遗嘱过程中的一张光盘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三份遗嘱的核心意思是,在其百年之后,名下财产全部由妻子张红继承,他人不得干涉。


    但王军对张红提交三份遗嘱的真实性均有异议,认为遗嘱中没有被继承人王涛的签名,且原告张红亦认可三份遗嘱的签名均不是王涛本人所签,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必须由被继承人本人签名,因此该三份遗嘱不能采信。对原告张红提交光盘是否经过剪辑无法确定,且无法提交原始载体,从光盘内容也可以看出所谓的遗嘱是事先有人打印好的,并非按照王涛的陈述打印的,尽管有人向王涛宣读,视频中有王涛点头的镜头,但是没有证据证明王涛完全理解了遗嘱上的法律意义,其是否能了解自己行为后果均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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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有见证人在场见证


    张红提交被继承人王涛遗嘱三份,该三份遗嘱从遗嘱的形式上看,均属代书遗嘱。该三份遗嘱中被继承人王涛意思表达基本一致,即在其去世后名下财产由原告张红继承所有。从该三份遗嘱的形式上看,均由两名见证人、一名代书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两名见证人进行见证并由三人在遗嘱上签名,由立遗嘱人捺印;该三份遗嘱的两名见证人均已到庭证实该三份遗嘱内容系被继承人王涛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尽管被告王军认为三份代书遗嘱因被继承人王涛未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通过2010年12月29日录像能够看出系因疾病原因导致王涛行动不变而未能亲自在遗嘱中签名。但立遗嘱时王涛本人意识清醒,明确表示认可遗嘱内容,并由其本人在该遗嘱中捺印。所以三份代书遗嘱形式上虽有轻微瑕疵,并不影响王涛对其去世后遗产处分所做的意思表示。法院确认涉案三份遗嘱是王涛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该遗嘱在其去世后应当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张红要求继承的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房产两套,系其与被继承人王涛通过房改购得,属被继承人王涛与原告张红的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产中一半产权应归原告张红所有,另一半产权作为被继承人王涛的遗产予以继承分割。根据被继承人王涛的上述遗嘱,在其去世后其享有房产份额由原告张红继承所有,现原告张红要求判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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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王军还要求分割被继承人王涛抚恤金16万余元。法院认为,抚恤金是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发放的给其近亲属的一种抚慰金,含有一定的精神抚慰内容,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不产生继承问题。但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尽快解决原、被告纠纷,本案中可一并处理。


    原告张红作为王涛的配偶,现已年老,与被继承人王涛共同生活风雨几十载,有着很深的夫妻感情,二人更是生活中相互搀扶的伴侣,王涛的去世给原告张红造成的精神打击比其他亲属更大,且在王涛遗嘱中也能看出其与老伴张红相濡以沫、感情深厚以及其欲将全部财产处份给原告张红的意思表示。故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在分配抚恤金中应予以多分,法院酌定为50%,剩余部分由王军、王霞平均分配,即原告张红分得8万元,王军、王霞各分得4万元。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济南市市中区两处房产归原告张红所有。王涛抚恤金16万元,张红分得8万元,王军、王霞各分得4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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