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后反悔,公司可以要求他按期离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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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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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09:42:12
很多员工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辞职,但是事后却由于其他原因不想离职了,公司可以要求这些员工按期离职吗?
有些员工使用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然后就以这些辞职方式不是法定的书面形式为由反悔,认为其辞职行为无效,法律是怎么认为的?
小邦邦为你介绍两个案例,看完你就知道答案!
案例一
案情简介:
黄某是北仑一家公司员工,两个多月前,其同学邀请他一起创业,于是,黄某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明确表示将在6月底离职。但仅过了半个月,同学就因交通事故受伤,创业计划受阻。黄某赶紧向公司表示要求撤销辞呈,但被公司拒绝。公司同时要求其按时离职。黄某说,他在辞呈中言明的离职期限内反悔,且已请求撤销辞职申请,但公司强行要求其按期离职,所以他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与之相对应,劳动者能否因劳动合同被解除获得赔偿金,自然取决于公司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是否违法了相关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表明,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辞职报告或辞职申请并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或者同意。换句话说,劳动者递交辞职报告或辞职申请,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所指向的权利内容,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形成权。劳动者在递交辞职报告或辞职申请时,便已完成单方作出的于某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除非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销申请,劳动者本身并不享有单方撤销辞职报告或辞职申请的权利。
因此,在本案中,黄某主动提出辞职,并明确表示将在30日后离职,从公司收到该辞呈之时起,其辞职行为便已生效。因此,该公司接受黄某的辞呈,后拒绝其撤销辞职申请,乃至在期满之日坚持要求其离职,都是在合法前提下处理彼此的劳动关系,黄某自然无权反悔。在这种情况下,黄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案例二
案情介绍:
张立在某灯饰行从事销售工作,合同约定时间为2014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
2017年9月至10月,张立因病住院,双方就休假问题未进行沟通,灯饰行于10月20日停止为张立购买社保。
2017年10月25日,张立用微信向老板发了辞职信息。当日,灯饰行向张立转账支付了9月和10月两个月的工资。
张立认为灯饰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灯饰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后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
灯饰行老板:张立两个月旷工未来上班,本可以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考虑其身体状况,没有解除他,反而按两个月的基本工资标准转账给他。辞职是张立自己通过信息提出来的。
张立:信息不是我发的,是我母亲用我手机发的,我并不知情,而且这也不是书面形式。
法院判决:
高淳法院认定,张立因病住院有休息的必要,灯饰行就张立休假是否违反劳动纪律尚未确定,以及未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灯饰行2017年10月20日单方停止为张立购买社保的行为有解除劳动合同之表意。
2017年10月25日张立以微信的方式向灯饰行发出辞职信,后又称辞职短信是其母亲用张立手机发送的,自己并不知情,但其未提出确凿证据,且即使该短信为其母亲所发,在发出辞职短信后,张立并未向灯饰行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其行为视为默认。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数据也属于书面形式,故本院认定张立有辞职的意思表示。
鉴于双方都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灯饰行应当按照张立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所以,员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提出辞职是使用书面形式提出的辞职。
小结
员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提出辞职是使用书面形式提出的辞职,是有法律效力的。
劳动者递交辞职报告或辞职申请,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所指向的权利内容,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形成权。因此,劳动者在递交辞职报告或辞职申请时,便已完成单方作出的于某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除非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销申请,劳动者本身并不享有单方撤销辞职报告或辞职申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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