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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监外执行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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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20 11:48:56

办理监外执行需要什么条件


导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来看,处理监外履行的条件如下:(1)有严峻疾病需求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履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一、处理监外履行需求什么条件


对于一般罪犯,都是在监狱内服刑的。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果罪犯有特殊情况,不易在监狱内履行,能够采取监外履行的办法履行刑罚。服刑人员适用监外履行的条件,有以下几种:


1、有严峻疾病需求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履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两项规则的情形的,能够暂予监外履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许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峻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履行前,暂予监外履行,由监狱或许看守所提出书面定见,报省级以上监狱处理机关,或许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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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求监外履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1.对于罪犯有严峻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按照法律规则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等情况供医师参考。对符合监外履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定见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处理机关同意。同意机关应当将同意的暂予监外履行决定,告诉履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以为暂予监外履行不妥的,应当自接到告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定见送交同意暂予监外履行的机关,同意暂予监外履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定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从头核对。


3.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同意监外履行决定一并送交履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对罪犯进行监督改造。


4.罪犯在监狱履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许建功体现,符合弛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按照法律规则向人民法院提出弛刑或许假释的解说。


5.暂予监外履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担任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诉监狱收监;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监狱处理开释手续。罪犯在暂予履行监外履行期间逝世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诉原关押监狱。


6.对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能够将罪犯及其档案材料转给其居住地的监狱处理机关,由该机关指定一个就近的监狱担任处理。在暂予监外履行条件消失时,收监履行;刑期届满的,处理开释手续。


检察院对监外履行有监督权。


监外履行则属于是被判处刑法或处在服刑期内,罪犯因某种原因无法在监狱内服刑,而需求在监狱外服刑的制度。监外履行期间是计入服刑时间内的。当监外履行的原因消失后,如果罪犯刑期未满的,仍须收监履行;如果刑期已满的,则需求及时开释。如果在监外履行期间发现罪犯实际不属于监外履行条件的,或许严峻违背监外履行监督处理条例的,也应当及时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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