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罪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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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11:51:12
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罪有哪些不同
导读:1、犯罪主体不同.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具有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2、行贿意志与利益归属不同。对于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实施的行贿行为在实践中较难以区分,应从行贿意志和利益归属去区分:如果法定代表人行贿的目的在于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益归属于单位,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如果以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应对个人定行贿罪。3、刑事责任的不同。
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罪有哪些不同
一、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罪有哪些不同
一般来说,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主要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还有由此产生的一些细小的区别。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犯罪主体不同。行贿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为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犯罪目的不同。行贿罪的犯罪目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可以是为本人,也可以是为他人或单位。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目的则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如果盗用单位的名义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就不是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
3.犯罪的主观方面完全不同。行贿罪的故意所体现的是行贿人个人的认识和意志,而单位行贿罪是在单位的同意、授权或者命令下实施的。某一行为只有体现单位的意志,才能由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有犯罪的起刑点数额和定性不同。
一般来说,单位成员的行贿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成立单位行贿罪:
第一,单位内部成员是根据单位意志所实施的行贿行为,才能认为是单位的行为。单位具体行为意志的产生取决于决策机关或法定代表人。因此,除法定代表人个人决定或单位决策机关集体决定外,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决策机关或法定代表人的批准、同意、承认或追认,自作主张而实施的行贿行为,单位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二,单位内部成员一般是以单位的名义而实施的行贿行为。对于盗用、冒用和滥用单位名义进行的,应追究冒用人、盗用人、滥用人的刑事责任,单位不承担由此种犯罪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三,单位内部成员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在其职务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才是单位的行为。所谓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是指在单位章程明确规定其有权实施的行为,才是单位的行为。单位内部成员所实施的行为很多,但并不是所有行为都是单位行为,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只能由单位内部成员自己负责,单位对此不负责任。一般在单位章程中,虽然不可能对行贿作出规定,但对单位成员是否有权处置这类问题,还是明确的。
第四,单位内部成员是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的行贿行为,才能认为是单位的行为。单位内部成员以单位为幌子,利用职权,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实施的行贿犯罪,由单位内部成员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能归属于单位。

二、单位行贿罪立案情形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行贿罪作为单位犯罪的一种,必然也体现了单位的意志。单位行贿,主要是为单位之不正当利益,如请托的事由关系到公司的业务拓展、规模发展和利润创收等方面。自然人行贿,主要是为个人之不正当利益,具体请托的事由一般不会涉及到某个法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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