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你不得不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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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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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10:09:3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自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正式承认一人公司以来,这种经营模式便以其内部治理结构简单、决策效率高等特点得到了迅猛发展。但是风险也随之而来,主要表现在股东与公司因财产混同而承担连带责任。
”
案件简介
惠州三丰气体厂系曹某贵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东莞市顶琦公司系王某楠投资注册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顶琦公司尚欠三丰气体厂2016年8月至11月液氧货款共计199892元。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王某楠作为顶琦公司的股东,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王某楠应对顶琦公司的货款19989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成立一人公司的最大风险就是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出现混同,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该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必须举证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但是如何能做到呢?
首先,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公司财务的独立。
1.严格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平时记账须有两本账:除公司有会计账簿外,还要有一本家庭账,两者不能混同。
3.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制作、保留完整的财务账册资料;
4.尽量避免股东除投资款以外,与公司有其他的财务往来,若股东和公司之间有其他的财务往来,都应当制作相应的财务凭证,真实记录双方钱款往来记录及事由。
其次,一人公司虽不设股东会,但股东在行使职权时,应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投资者选择公司的组织形式时,应综合考虑投资的数额、投资人数量、投资风险等因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固然有诸如方便管理、决策等优势,但考虑到一人有限公司是个随时可能牵连个人和家庭财产的“定时炸弹”,小邦邦在此建议公司在发展到一定规模后,还是适当引入外部投资者来规避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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