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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递交辞职申请后反悔,公司能要求他如期离职吗?

  • 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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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0 10:12:01

案情简介




    甲是A公司的员工,一个月前,甲向A公司递交书面辞职申请,欲在7月底离职。但没过多久,甲由于个人原因不想辞职了,急忙向A公司表示要撤销辞职申请。A公司对此表示拒绝,并要求甲在7月底离职。那么问题来了,甲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要离职,其后在离职期限反悔且请求A公司撤销辞职申请,A公司若仍然要求某甲按期离职是否合法?A公司是否需要向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情简评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条规定可知,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即劳动者在递交辞职报告或辞职申请时,就完成单方作出的于某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除非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销申请,劳动者本身并不享有单方撤销辞职报告或辞职申请的权利。简言之,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或者同意。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由此条规定可知,只有存在违法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结合本案,某甲是提前30日通知A公司要离职,其辞职行为在A公司收到书面辞职申请时便已成立且生效。而后A公司接受某甲的辞职申请,拒绝其撤销辞职的申请,并要求其按期离职,都属于合法的行为,某甲无权反悔,A公司也无需向某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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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在递交辞职报告或辞职申请时,就完成单方作出的于某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除非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销申请,劳动者本身并不享有单方撤销辞职报告或辞职申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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