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债务无处不在!先防范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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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10: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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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张光明律师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89abb2450102v9i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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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债务是指在被并购企业的会计帐簿上没有记载,并购方不知悉但有可能需要承担的债务。包括被并购企业对外已构成的违约、侵权,但尚未最终确定的债务,以及因对外担保而可能承担的债务,因为它的具有不确定性和隐蔽性上网特征以下特征,此类债务没有按一般会计规则记载,并购方难以发现债务的存在。
隐形债务给并购方企业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因此,并购方必须对此有针对性防范措施,规避风险
一、对并购前的隐形债务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核实工作。
由于隐形债务在企业的会计帐薄上难以发现,因此,并购方在进行兼并前,要意识到被并购方的隐形债务问题并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并购方可以自行进行调查核实,可以委托他方进行,也可以要求被并购方出具真实有效的证明其隐形债务的证据。调查核实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法进行:
1、调查了解近两年来被并购企业与其业务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查明被并购企业的违约行为以及担保情况。
2、对被并购企业的产品(服务)的现状及前两年的产品质量进行调查,以核实被并购企业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和产品侵权问题及可能性。
3、通过社会反馈了解被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问题,如利用公告形式对外发布信息。
《公司法》第184条第3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
并购方可以根据此条规定及时、有效地发布公告,将被并购企业的债务包括隐形债务问题作全面、详实的了解。
二、并购时可与被并购方协议预留部分的并购费。
在一定期限内,并购方如未对被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承担责任,则到期支付预留的并购费,如承担了隐形债务,则使用预留的并购费承担。并购方在承担了隐形债务后,可以在承担债务负担的范围内免于给付后续的并购费。
三、通过司法救济及时解除并购协议。
通过以上措施仍不能及时发现被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双方并购后,因被并购企业需承担数额较大的隐形债务,并且超过预留的并购费的,并购方应及时以重大误解或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该并购协议无效或撤销并购协议,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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