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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带未成年子女上班,公司签安全免责协议有效吗?

  • 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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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0 10:17:29

实践中,为人父母的员工可能因为孩子年龄小,在家无人照顾而选择带孩子来上班。有些用人单位允许员工携带未成年子女进厂上班,同时也针对员工的此行为特别签署了诸如安全责任免责等协议。但实际上,用人单位并不能因一纸协议就可以完全规避自己的责任。


   员工携带未成年子女进厂上班上班主要涉及两方主体的责任:




    第一,监护人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相关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因此,员工身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进厂后的行为负有主要的监管义务。如果员工在上班期间疏于监管而使未成年子女遭受伤害,或者其未成年子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员工对此要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第二,用人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据此可知,用人单位对于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活动区域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若用人单位在这些公共区域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从而导致员工未成年子女在活动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即便用人单位与该员工事先签订了类似的安全责任免责协议,也不能逃避其侵权责任。


  


   综上,用人单位因员工携带未成年子女进厂上班,与员工特别签订的安全责任免责协议并不能使用人单位完全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对于员工携带未成年子女进厂上班的风险规避,可以注意从以下方面考虑:


    1. 明确企业管辖区域的公共区域与非公共区域,重视公共区域的安全防护。用人单位要在公共区域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贴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防护装置。


    2. 购买第三方责任险。将所有非企业员工在工作范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由保险公司赔偿。但是能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还是尽量避免,因为保费都是随着理赔的增加而逐年递增的,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3.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供员工未成年子女活动的管理所,雇专人进行看管,但是对于专人的资质仍需注意严格甄选。这样的做法不仅能够减低不必要的风险发生,减少企业解决此类风险的费用,而且还能展现企业的人文关怀,切实考虑员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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