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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的风险你知道吗!!!

  • 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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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0 10: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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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各位看官都知道,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就要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总有一些用人单位存在在侥幸心理,以为只要劳动部门不检查,那么不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什么关系,还省去了打印合同的成本,甚者还以为因为没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可以随便解雇员工。如此不规范地处理劳资关系,必将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接下来,就让小邦邦为各位客官讲一下不签劳动合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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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在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这两条规定可以得出,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合同的,会有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该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殊情况,劳动合同才能解除。对于一些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来说,这种合同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但是如果涉及到一些不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来说,用人单位想要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就有可能要付出金钱的代价,譬如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等。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不在规定期限内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会面临的最直接的风险就是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从和第一个员工开始建立劳动关系起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这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支出就是一笔大支出。







    最后,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束,规范完善的劳动合同应该对劳动者的工作职责作出明确的约定,应当对劳动者说明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很难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没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和劳动者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届时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还很有可能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等,极大地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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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以上风险点来看,用人单位为了一时的方便而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而言有百害而无一利。


    当然按照规定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是占大多数的。


    但是有些企业只是到当地的劳动局官网上下载劳动局编制的劳动合同版本,而没有让专业的律师帮忙修改,没有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整,这也会给用人单位增加不少的用人成本。


    例如,用人单位是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根据用人单位的经营情况,单方面对员工进行调岗或者调动工作地点的(当然这个调岗必须是没有侮辱性质的),劳动局的版本却限制了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调岗,要求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一致方可调岗,那么使用了劳动局版本的用人单位在调岗方面就要多花精力和财力了。


    另外,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重要的劳动纪律,以及对岗位的职责要求的(前提当然是要合法约定),但是劳动局的版本并不会帮用人单位约定,那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不能达到岗位要求的理由解雇劳动者时,就要在证明规章制度订立程序合法、公告程序合法方面和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方面上多花精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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