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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现罹患职业病的,是否仍属于工伤?

  • 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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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1 17:39:35

案情回顾


    李某于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在A公司任职,从事成型工工作,长期接触石英粉尘。2013年1月25日,A公司以李某违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15年4月,李某到某职业病防治院住院治疗,并于同年5月被确诊为矽肺叁期+tb。


李某于2015年6月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7月份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认为李某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A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现罹患职业病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判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可自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本案中,第三人在被诊断为职业病矽肺叁期+tb后的第二个月即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总结提醒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因此,即使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后才被确诊为职业病,但是如果符合以下三点,也应该认定为工伤:


    第一,能够证明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时接触过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果通过职业健康检查确定职工未患职业病的,该职工以后若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如没有相反证据,则可以排除所患职业病与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因果关系。


    第三,还应当证明第三人离开该单位后未再从事过其他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作。


    最后,小邦邦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


    一是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这既是分担单位的工伤风险,也是为职工的生命健康负责。


    二是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


    三是要定期为劳动者组织健康检查,包括职工入职时、离职前等,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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