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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通知辞职,公司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吗?

  • 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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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2 08:49:40

员工突然离职后是否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扣发工资?看完这个经典案例,你就能知道答案!







基本案情




   易某在松山公司担任项目工程师,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2013年3月25日,易某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申请,称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并要求于当天办理离职手续。松山公司收到易某的离职申请后表示不同意其当天离职,要求其在30天后离职,并妥善完成某剧院的音响工程调试工作。但易某公司的要求不予理会,此后便不再去公司上班,也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而松山公司因此扣除易某2013年3月的工资。


    2013年8月,易某以松山公司未支付其2013年3月的工资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松山公司亦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称易某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就辞职离开,导致公司为顺利完成易某负责的某剧院音响工程调试工作,而另行高薪聘请专业人士应急,要求易某赔偿因其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2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易某当日突然离职后是否应当向松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扣发工资?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易某向松山公司提出当天离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其应当对此行为给松山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松山公司因此扣发易某2013年3月1日至25日期间工资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予补发。




小邦邦总结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依法进行。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劳动者的违法解除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即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实践中,需要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有的用人单位简单地认为劳动者未提前30天辞职就可以扣发其30天工资,这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中的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通常所说的代通知金是相混淆的,并无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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