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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员工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吗?

  • 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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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2 08:58:24

企业与达到退休年龄而返聘员工之间是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





    据现行司法实践,对于达到退休年龄而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上都认定为是劳务关系;


但对于达到退休年龄而又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同地区法院有不同的认定:




    其一,广东省高院的观点是按“劳务关系”进行认定,认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员工被企业聘用,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其二,上海高院则采用了“区别对待”的方式进行处理


    若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只要补缴社保费就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企业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对于聘用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与企业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的认定关键,主要在于该员工是否办理退休手续,以及是否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





   但据现行司法实践裁判,企业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企业仍应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


   因此,建议企业对这类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防范工作中发生法律规定雇主有责任的风险。







各地法院的认定及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二、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若干意见


   11、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8、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二、劳动关系及责任主体的认定


  12、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用工关系的,如何处理?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体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上述人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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