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引发的抚养权纠纷案件审判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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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08:57:22
2014年3月24日12:00,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CCTV12)频道《热线12》栏目,国内首例单方制造试管婴儿引发的抚养权纠纷案进行了专题报道。
国内首例单方制造试管婴儿引发的抚养权纠纷案进行了专题报道。
该案原告王某某因患原发性不孕症,十多年前曾与本案被告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试管婴儿),生育两个女儿,并留下十余个胚胎。2003年以后二人完全没有任何联系。2008年,原告之子王三(化名)出生。2011年,王某某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称,王三系被告利用原来留下的冷冻胚胎,通过复苏技术,找人代孕后出生。要求被告做亲子鉴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王三与被告为父子关系,判令王三由被告抚养。
本案为全国首例单方利用胚胎制造试管婴儿引发的抚养权案。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另一方利用冷冻胚胎生育小孩,侵犯了不知情一方的生育选择权,小孩与不知情一方有遗传学上的父子关系,是否有法律上的父子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而我国对胚胎的法律属性、人类辅助生殖、代孕、盗用或擅自利用他人精子、受精卵、胚胎制造小孩产生的法律问题等,均无法律规定。本案还涉及伦理道德、胚胎管理、地下代孕等一系列问题。
审理结果:1、本案是特殊的抚养权纠纷案,被告不同意作亲子鉴定,在原告不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王三与被告可能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况下,不能推定被告与王三有亲子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被告是否与王三存在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取决于被告的意愿。按有关规定,捐精者与小孩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父子关系,系因为捐精者并没有成为小孩父亲的意愿。原告擅自制造试管婴儿,被告相当于“被动捐精”,原告侵犯了被告的生育选择权,被告与王三之间更不存在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不应承担抚养责任。上述观点得到一审、二审法院的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确定被告与王三之间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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