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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附近合同代理律师收费,居间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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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13 16:21:19

介绍费是否合法,律师评析居间合同的法律问题


  现实生活中,有一种人,俗称介绍人,为他人的商业交易提供机会,收取介绍费,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律师认为:为他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收取报酬的行为,实际上是居间行为。但前提条件是,他人与第三方的商业交易、签订的合同内容和事项必须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居间人不得为违法的交易进行居间活动。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


  什么是居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居间人的义务和责任


  《合同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这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居间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此项义务。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就要求居间人必须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据实报告或为媒介,不得欺骗有关当事人,不得隐瞒有关事实。订约的有关事项,包括相对人的资信状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以及履约能力等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根据不同的合同还有许多不同的事项。对居间人来说,不可能具体了解,只须就其所知道的情况如实报告委托人就可以了。但作为居间人应当尽可能掌握更多的情况,提供给委托人,以供其选择。


  《合同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委托人来说,往往是因信息不够灵通,才请居间人为自己办理事务,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居间人找到订约的机会。如果居间人报告不真实,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不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合同法》第426条第2款作了此规定。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报酬,一般情况下,居间人自己承担居间费用,在合同促成之后,才能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因为费用已作为成本计算在报酬之内了,就不得再另外请求给付费用了。当然,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居间费用的承担,居间人与委托人也是可以另行约定的。


  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第1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已促成委托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至于合同是否生效,不作是否支付报酬的条件;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居间活动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这里,所谓促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合法、有效的成立,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属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不能视为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如果是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故意拒绝居间人已经完成了的中介服务,而后再与因中介而认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居间人并不因此而丧失报酬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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