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能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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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11:03:28
宅基地使用权能继承吗?
一、宅基地运用权能承继吗?
宅基地归于团体经济组织一切,宅基地运用权不归于被承继人留传的合法财产,不能被承继。
《宪法》第十条 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则归于国家一切的以外,归于团体一切;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归于团体一切。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则归于国家一切的以外,归于农人团体一切;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归于农人团体一切。
第六十二条 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
依据以上规则,宅基地一切权归于团体一切,宅基地运用权由乡民按户一切,宅基地的面积受到严格限制。

二、宅基地运用权有哪些特殊性?
1、宅基地运用权具有身份性。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则,宅基地运用权与团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历密切相关,只有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干享有宅基地运用权,禁止流转。
2、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则来看,团体成员获得宅基地运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是无偿获得。
3、宅基地运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运用权为保障农人“居者有其房”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依据宅基地运用权的特殊性,团体成员获得宅基地运用权是基于其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历,如果团体经济组织成员逝世那么其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历就停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运用权也应当由村团体经济组织收回。
乡村团体成员的判定规范是很严格的,一般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联系,并依法登记获得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团体经济组织乡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进行归纳判断。
法律规则宅基地由乡民按户申请运用,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运用权应归于乡民户内家庭成员一起共有,乡村建设用地运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运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运用权。
家庭成员对宅基地运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责任,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运用权没有比例的区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联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运用权。家庭单个成员的逝世,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运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逝世人对宅基地运用权的个人比例。被承继人逝世前,宅基地运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宅基地运用权并非个人财产,天然不能作为遗产承继。
依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天然人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财产。
因而宅基地运用权不能成为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遗产,当然不能够作为遗产承继。
因承继宅基地上的房子而对宅基地进行运用,并不表明承继人承继了或者是获得了宅基地的运用权。
归纳上面所说的,宅基地是归于国家的土地,此土地只要在公民逝世了之后就会由团体收回,然后不能作为遗产进行承继,但关于宅基地上面是有房子的存在,那么承继者能够对此房子进行运用,但不表明对宅基地就是获得了运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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