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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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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09 08:54:24

对于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能得到什么补偿金?


回答:一共四方面的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费。


法律依据第三十一条 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


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计发。


  (二)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以下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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