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能否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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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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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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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7320 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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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08:55:02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能否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回答:可以,工伤职工可以自主选择。
法律依据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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