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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建设施工资质法律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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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27 15:04:35

风险提示


1.法律禁止。根据《建筑法》第26条第2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行政责任。据《建筑法》第66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工程质量责任。若挂靠方出现工程质量等问题,发包方追究建筑施工单位责任往往比追究个人责任更有效,届时,被挂靠单位就难以在纠纷中脱身。
4.劳动用工责任。包工头由于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如果发生劳动纠纷,被挂靠方将被视作用工主体,需要承担用工者的责任,包括欠薪、工伤、各种社会保险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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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


1.可以考虑将挂靠关系协议变更为居间合同。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挂靠人利用社会资源承揽工程的目的无非是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如果将挂靠关系变更为居间服务关系,双方签订居间合同,由建筑施工单位委托挂靠人牵线搭桥,为单位承揽工程,建筑施工单位支付一定的居间报酬,这样既可以避免挂靠协议和借单位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无效,还可以避免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也可以发挥挂靠人的优势,实现双方互利共赢。因此这种方式值得提倡。

 

2.介入管理

  若双方协商不通,挂靠方不愿签订《居间合同》,而建筑施工单位确有必要引入挂靠经营项目的,也要争取在施工过程中介入管理,监督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施工人员工资的按时发放等。但如果建筑施工单位要求过严,可能就会丧失合作机会,若要求不严,又有可能引火烧身,这就需要建筑施工单位在两难中作出选择,同时也要好充分的思想准备承担难以预料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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