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转让给他人,原股东还需承担公司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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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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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14:20:48
在日常实务中,很多初次创业的投资者都存在这样的误区,认为自己设立的公司就是自己所有,公司的财产就是自己的财产。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股权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
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有两大特性“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
那么,基于这两大特性,公司转让他人后,原来的股东还需要承担公司的债务吗?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股权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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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甲公司于2016年10月成立,李某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由其负责经营管理。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购买货物,但均未支付货款,2018年5月,李某将所持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同年9月,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以其已将股权转让为由拒绝清偿,主张应由甲公司承担。
经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是一人公司,李某在涉案期间是甲公司的股东,其未证明在涉案交易期间甲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股权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20、63条规定,李某与公司人格构成混同,李某应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分析
在日常生活中,股东时常将股东与公司的人格混同,最终造成即使公司已经转让给他人,还是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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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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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建议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4、为防止“一股独大”或部分股东控制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约定董事会及经理的选任和免职程序,以维护公司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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