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这篇!你还敢这样打广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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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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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14:10:03
为了引导广告主真实、合理、客观地介绍服务和商品,坚决避免不真实、不客观、容易产生分歧、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出现,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其立法本意为崇尚真实、杜绝虚假。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广告法的法律问题。
由于存在地域和时间的局限,服务或商品优劣均为相对的。但是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绝佳等语言,违背了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不仅仅容易误导消费者,还会造成商家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广告法的法律问题。
案例分析
(一)风险之一,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风险之二,可能面临消费者或职业打假人的民事索赔
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使用了绝对化的宣传用语,消费者还可能主张经营者构成欺诈,要求退还货款并进行货款三倍金额的赔偿。
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广告法的法律问题。
风险防范
《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并不限于所列举“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用语,与此类似的“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或近似的最高级形容词“最”字用语都属于绝对化用语,如世界级、宇宙级、全球级、顶级、极品、极致、最新科学、独一无二;又如药品广告中的国家级新药、最先进制法、疗效最佳、99.9%有效、包治百病等;食品广告中的纯天然、100%安全等绝对化用语均在禁止之列。
(一)严格遵守《广告法》的规定,在广告中或网站、微信上真实客观的描述宣传商品或服务,不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二)虽然使用绝对化的宣传用语将会面临上述法律风险,但并不意味着绝对化宣传用语完全被法律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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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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