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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篇!你还敢这样打广告吗?

  • 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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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03 14:10:03

为了引导广告主真实、合理、客观地介绍服务和商品,坚决避免不真实、不客观、容易产生分歧、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出现,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其立法本意为崇尚真实、杜绝虚假。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广告法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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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存在地域和时间的局限,服务或商品优劣均为相对的。但是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绝佳等语言,违背了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不仅仅容易误导消费者,还会造成商家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广告法的法律问题。


案例分析


     许多企业在微信朋友圈中、网站等地方发布广告进行宣传时,经常使用一些“最高级”“国家级”“最先进科学”等用语,但是将会面临一下法律风险:


(一)风险之一,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风险之二,可能面临消费者或职业打假人的民事索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使用了绝对化的宣传用语,消费者还可能主张经营者构成欺诈,要求退还货款并进行货款三倍金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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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


    《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并不限于所列举“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用语,与此类似的“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或近似的最高级形容词“最”字用语都属于绝对化用语,如世界级、宇宙级、全球级、顶级、极品、极致、最新科学、独一无二;又如药品广告中的国家级新药、最先进制法、疗效最佳、99.9%有效、包治百病等;食品广告中的纯天然、100%安全等绝对化用语均在禁止之列。


     (一)严格遵守《广告法》的规定,在广告中或网站、微信上真实客观的描述宣传商品或服务,不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二)虽然使用绝对化的宣传用语将会面临上述法律风险,但并不意味着绝对化宣传用语完全被法律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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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本文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第三项“最高级”等绝对化用语解读及法律风险防范”
赣州市建设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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