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欠薪总公司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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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17:35:30
分公司欠薪总公司要担责吗
一、分公司欠薪总公司要担责吗
分公司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分公司的民事职责由总公司承当。所以分公司拖欠薪酬的,由总薪酬承当支付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职责】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职责。
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
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能够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收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职责由公司承当。
公司能够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职责。

二、什么是无故拖欠薪酬
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越规定付薪时刻未支付劳作者薪酬。依据原劳作部《对〈薪酬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劳作者的薪酬不包括以下减发薪酬的状况: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拟定并经职代会赞同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薪酬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薪酬有必要下浮的(但支付给劳作者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薪酬标准);
(5)因劳作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薪酬等。“无故拖欠”劳作者薪酬不包括:
①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役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薪酬;
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赞同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作者薪酬,延期时刻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地状况确认。其他状况下拖欠薪酬均为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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