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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到位还是违法行为?两份合同的精装房,不能随便签!

  • 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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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03 14:35:53

前言:

近年来,政府不断出台调控政策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但仍有部分开发商为牟取更大利益,利用“双合同”(买卖合同+装修合同)形式引导消费者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进而引发了大量因捆绑销售而产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装修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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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案例

     2013年11月21日,黄某与房地产开发广进有限公司(下称广进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约定黄某向广进公司购买房屋。除买卖合同之外,黄某还与宏达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委托协议书》(下称《装修合同》)。黄某称签订装修合同时,并无宏达公司人员在场,而且是在售楼部签约,其签字后是由广进公司拿回去盖上宏大公司公章。后因为广进公司逾期办证,黄某遂要求广进公司以已付购房款总额1603785元为基数支付违约金,并请求确认装修合同无效。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买卖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

 

(二)分析

     

法院认为


     黄某在向广进公司购买案涉房屋时,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其与广进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一份是其与宏达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但黄某称其签订装修合同时并无宏达公司人员在场签约,而是在售楼部签约,其签字后是由广进公司拿回去盖上宏达公司,对此事实广进公司虽未确认,但也未明确否认。结合商品房买卖中的现实情况和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判断,采信黄某的主张,本案装修合同实质为广进公司主导所签。

     广进公司与黄某签订的买卖合同除房屋交易价款外,其他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广进公司主导黄某与宏达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并非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黄某与广进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案涉房屋装修交付,可见,装修的义务主体应为广进公司,黄某无需再行与他人就案涉房屋签订装修合同。广进公司主导黄某与宏大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装修款为282905元,实为将案涉房屋交易价款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买卖合同价款1320908元,一部分为装修价款282805元,有规避地方政府房地产调控限价政策、逃避税收的嫌疑,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事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的规定,黄某与宏达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为虚假意思表示,并未真正履行,且有违法嫌疑,应为无效。但是,双方当事人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案涉房屋实际交易价款为1603785元。因此,黄某要求以房屋交易价款1603785元作为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的基数,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装修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


律师意见


     近年来,在政府对房地产市场不断出台调控政策下,部分楼盘开发商利用“双合同”(买卖合同+装修合同)模式销售房屋。开发商与购房者为了实现买卖房屋的目的而同谋所为虚假意思表示,签订“双合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6条:对“谋虚假”行为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同时,开发商将案涉房屋交易价款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买卖合同价款,一部分为装修价款,有规避地方政府房地产调控限价政策、逃避税收的嫌疑,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于虚假的装修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而隐藏的真实的买卖合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本案认定装修合同无效,是希望通过利用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从法律评判上作出一个价值导向,来引导开发商和购房者遵守政策法规,依法依规从事房地产交易,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装修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


 

连线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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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参考资料

广州中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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