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婚姻冷静期”立法思想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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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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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14:51:52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其中新增一个机制:“离婚冷静期”,被社会热议,现在我们就此“离婚冷静期”展开讨论。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婚姻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
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设立思想
当时创设离婚冷静期这个制度,我是支持的。所有法律制度的建设都有一个问题意识,民法是社会实践性很强的法律,要解决社会现实问题。
近年来,闪婚闪离现象普遍。有学者认为,这种情况可能在离婚人群中仅占5%,但我认为,即便5%也不算少。建立婚姻冷静期制度,实际上经过很多考虑。闪婚闪离确实对婚姻当事人不利,冷静期就是让当事人能够有一段时间来认真考虑。
法条解读
这条新增的法条虽然写的是三十天,但实际的时间期限可以去到六十天。两人若办理离婚是无法立刻离婚的,从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宜达成一致并申请离婚,因此,到真正离婚,民政局程序上最长可达60天,那么在这个时间阶段内,双方都可以反悔,同时双方之间仍然是婚姻存续的关系。
所以修改后离婚程序将分为两个部分,首先双方第一次到民政大厅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回去等待30天,这过程中双方只要有一人反悔,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如果两人30天后都没反悔,也不意味着民政局直接发离婚证,而是两人再约时间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期限必须是30天内,超期不来拿离婚证,效果回到起初状态,离婚失败,婚姻继续。如果对方不出现,不提撤回也不去申请离婚证。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冷静期”制度并不适用所有的离婚情形,发生家暴或婚内出轨现象,确实导致感情破裂,到法院去离婚的话,就没有所谓的“冷静期”适用问题。立法者在规定很多制度时,会对多种利益有所考虑,不会维护一种绝对自由,因为这种自由其实会对其他权益或利益构成影响。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婚姻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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