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主体是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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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11:09:38
管辖权异议申请主体是什么人
导读:《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统辖权贰言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含原告、被告、一起诉讼人、第三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统辖权贰言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统辖权贰言之主体地位在法理上和实务中已得到共同必定。
一、统辖权贰言请求主体是什么人
所谓统辖权贰言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统辖权贰言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统辖权贰言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含原告、被告、一起诉讼人、第三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统辖权贰言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统辖权贰言之主体地位在法理上和实务中已得到共同必定。

二、当事人不可以提出统辖权贰言的景象
1、已经超出答辩期的。
2、发回重审和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子。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39条第2款规则,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许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子,当事人提出统辖贰言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3、第三人不得提出统辖权贰言。理由:
(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统辖权提出贰言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9号〕的规则,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自动参与别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供认和承受了受诉法院的统辖,因而不产生对统辖权提出贰言的问题;假如是受诉法院依职权告诉他参与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仍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统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82条规则,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统辖贰言。因而,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得提出统辖权贰言。
4、关于被告提起的反诉,不管反诉标的额有多大,已表明其愿意承受受诉法院统辖,不得就此提出等级统辖贰言;因为反诉是在本诉统辖权确认后针对本诉提起,原告亦不能就反诉提出等级统辖贰言;法院也不能因反诉标的额超出其等级统辖标准,而将本诉与反诉整体移交上级法院审理,反诉统辖遵循统辖恒定原则。但是,假如原告以为反诉应由其他法院专属统辖的,可对受诉法院没有专属统辖权提出贰言。
5、履行程序中被追加进来的当事人,无权提出统辖权贰言。理由:履行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决,以及刑事判决、裁决中的产业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许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履行的产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履行。法律规则由人民法院履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履行人住所地或许被履行的产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履行”的规则,确认履行统辖权时,该当事人尚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是在履行程序中根据一方当事人请求追加的当事人,无权就案子统辖权的确认提出贰言。
原告的起诉被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今后,被告假如以为该法院对本案没有统辖权,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收到应诉告诉书1 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统辖权贰言。假如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不提出统辖权贰言,即视为无贰言或放弃贰言权的行使。但不影响上级法院对统辖问题的审判监督。人民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统辖贰言,依法应当审查。假如贰言成立,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假如以为贰言不成立。裁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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