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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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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24 17:42:14

民法典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关于探视权的规则有哪些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086条第1款规则:“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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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定,遵从必定的方法和时刻,探望子女的权力。探视权归于身份权的领域,是根据爸爸妈妈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根据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力。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086条第2款规则:“行使探视权的方法、时刻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牢靠的法令程序确保。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确保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胶葛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供给了法令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定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履行妨碍,不得回绝一方行使权力,任何一方侵略对方权力,都必须承当法令责任。一旦其权力遭到侵略,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恳求权和恳求履行权。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086条第3款规则:“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力。”


权力的行使必须有必定的极限,超越必要的极限就要遭到法令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力,也应遵从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令规则的范围内进行。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定离婚时,夫妻两边未就探视权提出恳求,而在离婚后产生探视权胶葛的,可以“探视权胶葛”为由,独自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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