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主义务、从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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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17:19:53
合同的主义务、从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区别
合同的主责任、从责任及附随责任的区别
主责任,也叫主给付责任,是指合同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自始确定的、能够决议合同类型的基本责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给付责任就是交给标的物并搬运所有权,买受人的主给付责任就是付出价款。
从责任,即从给付责任,是指在主给付责任之外、不具有独立意义的、只能辅佐主给付责任发挥功能的责任。它的意图不在于决议合同的类型,而是在于使合同意图更好地完结。例如《民法典》(2021.1.1生效)第785条规则,承包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存隐秘,未经定作人答应,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许技术资料。也就是说,在加工承包合同中,对加工承包者而言,主给付责任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结著作,从给付责任就是帮定作人保存隐秘,不得私行留存复制品或许技术资料。

附随责任,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实行过程中根据诚笃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旨在更好地完结当事人利益的责任。例如,花店在出售新鲜花枝的时分会包装好花束以便顾客带着;出售锅炉的店家应当奉告购买者运用锅炉的注意事项;超市应当坚持购物环境的安全,避免危害顾客的人身安全等。
这三种责任存在着以下的特点:榜首,对合同的性质起决议性效果的是主给付责任,例如交给货物搬运所有权的是买卖合同,提供劳务付出薪水的是劳动或许雇佣合同。而从给付责任、附随责任对合同的定性不存在影响;第二,假如一方不实行合同的主给付责任,另一方能够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可是假如一方仅仅是没有实行合同的从给付责任或许附随责任,在合同没有清晰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是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的;第三,假如一方不实行合同中的主给付责任或许从给付责任,另一方能够经过诉讼恳求的方法要求对方实行,但附随责任是不能依诉恳求的;第四,假如一方因为没有恰当地实行三个责任中的任何一个责任而给对方造成丢失的,受损方能够要求危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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