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既遂会怎样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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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17:00:14
构成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既遂会怎样追究责任
一、构成勾结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既遂会怎样追究责任
勾结倒卖土地使用权构成违法的,按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要根据当事人在违法行为中的作用和违法情节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主犯】安排、领导违法集团进行违法活动的或许在共同违法中起首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施行违法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违法安排,是违法集团。
对安排、领导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依照集团所犯的悉数罪行处分。
关于第三款规则以外的主犯,应当依照其所参加的或许安排、指挥的悉数违法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违法中起次要或许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第二百二十八条 【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意图,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二、不合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违法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客体
该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权的享有和转让是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则的,不能作为一种产品,随意买卖。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国家土地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
1、施行了违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行为;
2、施行了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有必要到达情节严重的程度,该罪为情节犯。
(三)主 体
该罪的违法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能够构成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四)片面方面
该罪的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且以牟利为意图。不以牟利为意图的不构成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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