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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欠债能否执行其子女名下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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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10 17:37:38

父母欠债能否执行其子女名下的房产


爸爸妈妈欠债能否实行其子女名下的房产


【案情】


多年来,徐某配偶运营百货商店赚到一些钱。2009年7月,徐某配偶商议买一辆大卡车跑运输,但资金又不行,遂向10多年的好朋友康某告贷20万元。徐某配偶出具了欠据,载明2010年7月还清,逾期承当利息。逾期后,徐某配偶将大卡车出卖给别人。康某屡次催收告贷,徐某配偶均以运营车辆亏损为由,至2010年12月只归还了康某告贷4.5万元,尚欠15.5万元及利息。此后,康某再次催收均无效果。2011年3月,康某遂向法院申述要求归还15.5万元告贷及利息,法院支持了康某的诉讼请求,判定徐某配偶归还康某告贷15.5万元及利息。判定收效后,徐某配偶未实行法定义务。经康某申请,法院发动实行程序。实行人员通过调查,未发现徐某配偶有可供实行的产业,但发现在县城其儿子徐某华名下有一处房产。该房产系2010年5月徐某配偶出资购买并挂号在徐某华名下,其时徐某华20岁,但徐某华仍在大学读书,完全由徐某配偶供养,徐某华无任何经济来源。


【分歧】


本案徐某配偶欠钱还钱不移至理,但徐某配偶无可供实行的产业,只发现在县城其儿子徐某华名下有一处房产,那么法院对徐某华名下的房产能否实行?能否追加徐某华为被实行人呢?发生两种不同的分歧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法院实行的标的为被实行人的产业,挂号在徐某华名下的房产即为徐某华(第三人)的个人产业,不是被实行人徐某配偶的产业,因而不能实行,也不能追加徐某华为被实行人。


第二种定见以为,该房产系徐某配偶出资购买,且购买其时徐某华并无经济能力,尽管挂号在徐某华名下,但仍归于家庭共同产业,而徐某配偶所欠债款系家庭运营所欠债款,家庭债款由家庭产业归还理所应当,因而,能够实行该房产,但需追加徐某华为被实行人之后才干实行,追加契合法律规则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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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


1、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将自己产业挂号在别人名下状况较多,有些归于意图逃避实行,有些是真实赠与,有些是代持有产权等,实践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不一致的景象较多,给实行工作带来困难,但笔者以为,要从客观实践状况动身才干精确的适用法律,关于经查证事实依法能够实行的产业不用拘泥于挂号名义。


2、依据物权法规则,物权挂号具有公示公信作用,不动产挂号即彰显权利,除非相反依据,挂号权利人即推定实践权利人。所以对挂号的权利人,没有依据证明归于别人,法院真实不宜确定为别人一切。可是假如归于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挂号机关挂号错误等,则能够确定无效或吊销挂号,从而康复为可实行产业。但笔者以为,有一类能够突破挂号名义权利人的状况,便是无需挂号依法即可确定为法定共同产业性质的状况,此类产业即使名义上挂号为个人一切,也不影响其共有性质,例如夫妻对挂号在一方名下的产业、家庭成员对挂号在一方名义下的家庭产业等。本案中,没有依据证明徐某配偶为逃避实行而转移挂号,也没有不是赠与的依据,故不宜轻易否定其赠与关系,可是该房产归于徐某配偶收入所购,徐某华依赖徐某配偶供养,并无任何经济来源,故徐某华名下产业确以为家庭共同产业并无不当。


3、依据《民法典》(2021.1.1收效)第五十六条规则:个体工商户的债款,个人运营的,以个人产业承当;家庭运营的,以家庭产业承当;无法区别的,以家庭产业承当。从上述规则来看,家庭产业用于运营的,运营收益用于家庭,则运营中相关的债款也应由家庭产业承当,契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准则,是民事主体自治准则的基本要求。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本案中的债款系家庭运营所欠债款,理应由家庭产业来共同归还,因而法院能够追加徐某华为被实行人,实行徐某华名下的该房产。但法院必须掌握充沛的依据,便是既要有充沛确定为共同债款的依据,也要有充沛确定产业归于家庭产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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