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中所附条件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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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17:40:28
附条件合同中所附条件的特点有哪些
一、附条件合同中所附条件的特色有哪些
1、有必要是将来产生的现实;
2、有必要是不确定的现实;
3、有必要是当事人约好而不是法定的现实;
4、有必要是合法的现实;
5、不得与合同内容相对立。
附条件的合同应留意什么:
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呈现时收效或许失效,可是关于当事人依然具有法令约束力,两边当事人不能随意改变或许免除。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假如不实行,就要赔偿因而给对方造成的丢失。所以,附条件的合同效能可分为条件成果前的效能和条件成果后的效能。条件未呈现前的效能关于附收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吊销、改变合同的拘束力和可根据条件呈现时对该合同收效的期待权;在附免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呈现时合同效能归于消灭的期待权。条件呈现后效能在附收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收效,在附免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呈现后合同的效能归于消灭。
由于附条件的合同的收效或许停止的效能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果或许不成果(即呈现或不呈现),并且所附条件事先是不确定的,因而,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背诚笃信用原则的方法歹意地促进条件的成果或许阻挠条件的成果(呈现)。
因而,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果的,视为条件已成果;不正当地促进条件成果的,视为条件不成果。
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收效,假如要使合同收效还需要该合同符合法令规定。不过,即便合同未收效,只需一方违背其根据的诚笃信用原则所产生的职责,并因而给另一方带来丢失,那么该违背职责方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职责。可是这种行为带来的丢失并不好计算,所以在签合同前保留证据是必要的。
附条件合同中所附条件的特色有哪些

二、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令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显着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有必要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现实,假如不属于将来或该现实是确定要产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现实的到来为客观的。
附期限的合同,分为附收效期限的合同和附停止期限的合同。前者,自期限届到时收效;后者,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收效条件的合同和附免除法令的合同。前者,自条件成果时收效;后者,自条件成果时失效。
法令根据:
《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能可以约好附条件。附收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果时收效。附免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果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果的,视为条件已成果;不正当地促进条件成果的,视为条件不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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