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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体现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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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15 17:24:21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体现在哪


一、可吊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差异表现在哪

  1、二者发生的原因不同。可改变、可吊销合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严重误解、显失公正及乘人之危、诈骗钳制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等。


  2、确定程序的发动不同。可改变、可吊销合同中,是吊销权人决议是否改变、吊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裁定机关有主动干涉权。


  3、可改变、可吊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吊销前是有用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改变。


  4、关于可改变、可吊销合同,吊销权人行使吊销权有必要契合法令规则的期限,超越行使期限,合同有用,不得行使吊销权;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可吊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差异表现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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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无效的五种景象

  1、以诈骗、钳制手段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则,所谓诈骗是指一方当事人成心奉告对方虚伪状况,或许成心隐瞒真实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过错的意思表明。因诈骗而缔结的合同,是在受诈骗人因诈骗行为发生过错认识而作意思表明的基础上发生的。


  2、歹意串通,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

  所谓歹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意图,串通一气,共同施行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的利益危害的违法行为。


  3、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

  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施行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不合法意图,或许施行的行为在方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不合法的行为。


  4、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令、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则,但合同又明显地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意图、订约内容都违背法令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则:“合同法施行今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令和国务院拟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三、可吊销合同的法令依据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可吊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


  (一)因严重误解缔结的;


  (二)在缔结合同时显失公正的。 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段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缔结的合同,受危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 当事人恳求改变的,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不得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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