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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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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16 18:00:23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如何确认



一、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怎么确认


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务人可以通过提供借单、欠条、告贷合平等的证据,证明债款人没有实行债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假贷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假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务凭据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假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务凭据没有载明债务人,持有债务凭据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假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务人资历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务人资历的,裁定驳回申述。



二、申述对方借钱不还后仍然没还怎么办


按规定,因为一方借钱不还申述法院后,经判定会给民事判定书,判定对方活跃还款的,要受判定书的束缚。


而且,如果欠款人经判定后仍是不肯还钱的,告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


欠款人请求强制实行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请求强制实行的期限


按规定,权力人请求实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定书规定实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端核算。


(二)、请求强制实行要具有以下条件:


1、请求时要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提出;


2、请求强制实行时要提交以下的资料文件:


(1)请求实行书;


(2)作为实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即民事判定书;


(3)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4)如果请求人是作为承继人或者权力接受人请求实行,要提交承继或者接受权力的证明文件。


(三)、请求强制实行的请求费


1、没有实行标的的,每件交纳50-500元;


2、实行金额不超越1万的,每件交纳50元;超越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越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越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越100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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