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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和普通股的区别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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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17 17:53:04

优先股和普通股的区别在哪


一、优先股所享有的优先权力是什么

  优先股是享有优先权的股票。优先股的股东对公司财物、赢利分配等享有优先权,其风险较小。但是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事务无表决权。


  优先股的优先权有以下四点:


  1、在分配公司赢利时可先于普通股且以约好的比率进行分配。


  2、当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可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的剩下财物。


  3、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运营参加权,即优先股股票不包含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无权过问公司的运营管理,但在涉及到优先股股票所保障的股东权益时,优先股股东可发表定见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4、优先股股票可由公司换回。由于股份有限公司需向优先股股东付出固定的股息,优先股股票实践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举债集资的方法,但优先股股票又不同于公司债券和银行贷款,这是由于优先股股东分取收益和公司财物的权力只能在公司满意了债权人的要求之后才干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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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和普通股的差异在哪


  二、优先股和普通股的差异在哪

  1、股息: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可优先取得股息。如果企业在年度内没有足够现金派发优先股股息,普通股相对于是不能分发股息的。股息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但当企业取得优厚赢利时,优先股不会取得超额赢利。


  2、剩下财产优先分配权:当企业宣告破产时,在企业财物变卖后,在全面归还优先股股东后,剩下的才由普通股股东分享。


  3、投票权:普通股股东享有公司的运营参加权,而优先股股东没有参加企业企业决策的投票权,但在企业长期无法派发优先股股息时,优先股股东有权派代表加入董事会,以帮忙企业改进企业财务状况。


  4、优先购股权:普通股股东在企业发行新股时,可获优先购买与持股量相称的新股,以避免持股份额被稀释,但优先股股东无权取得优先发售。


  5、普通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只能在二级市场上变现退出;如有约好,优先股股东可依约将股票回售给公司。


  三、优先股的收回方法

  1、溢价方法:公司在换回优先股时,虽是按事先规则的价格进行,但由于这往往给投资者带来不便,因此发行公司常在优先股面值上再加一笔“溢价”。


  2、公司在发行优先股时,从所取得的资金中提出一部分金钱创立“偿债基金”,专用于定期地换回已宣布的一部分优先股。


  3、转换方法:即优先股可按规则转换成普通股。虽然可转换的优先股自身构成优先股的一个品种,但在国外投资界,也常把它看成是一种实践上的收回优先股方法,只是这种收回的主动权在投资者而不在公司里。对投资者来说,在普通股的市价上升时这样做是十分有利的。


  新修订《证券法》规则:


  第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揭露发行股票,应当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则的条件和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则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许称号,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品种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称号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称号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则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设立公司有必要报经同意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同意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初次揭露发行新股,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且运转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继续运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定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婪、贿赂、侵占财产、移用财产或许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则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契合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则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则。


  揭露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契合初次揭露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揭露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抉择;


  (四)招股说明书或许其他揭露发行征集文件;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称号及地址。


  依照本法规则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依照本法规则实行承销的,还应当报送承销机构称号及有关的协议。


  第十四条 公司对揭露发行股票所征集资金,有必要依照招股说明书或许其他揭露发行征集文件所列资金用处使用;改变资金用处,有必要经股东大会作出抉择。擅自改变用处,未作纠正的,或许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揭露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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