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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签订的服务期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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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04 14:04:22

    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培养分为基本的入职培训和深入的行业技能培训两部分。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培训都要签订培训期服务协议?在试用期内签订的一旦违约则要求劳动者赔偿的培训服务期协议是否有效?我们今天来分享一下这个知识点。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培训期服务协议相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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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案例

     上海市某跨国公司下属的软件工程公司,是亚太地区最大的高端软件工程公司。2017年1月,该公司通过网上招聘,招用了上海某高校软件工程专业的3位硕士毕业生,试用期5个月。2个月后,该公司收到德国总公司的通知,告知最近一段时间全球订单吃紧,总公司决定在中国扩充产能,并增加高端软件和专业人员的数量,要求上海分公司派员工去德国,安排至德国最好的软件工程学院接受为期2个月的进修培训,掌握总公司软件工程技术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上海分公司收到通知后,经管理层决定,将3位新招收的硕士生派往德国,并与他们签订了培训期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培训费每人80万 元,服务期为5年,违约金按照服务年限平摊。2017年3月,3名年轻员工抵达德国,开始了紧张的培训。在此期间,3名员工应邀参加了母校举行的校友会,有师兄建议他们到德国工作,并成功地说动了他们。2017年4月,3名员工以在试用期为由,要求公司解除合同。公司不同意他们的请求,要求他们按照培训服务期协议支付违约金。双方遂诉至劳动仲裁庭。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培训期服务协议相关的法律问题。

(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设立培训服务期。

     但是,在本案例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在试用期内签订的这份培训期服务协议是否同样适用这项条款。如果法律不许可此期间培训服务协议的存在,是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如果法律支持认可此期间培训服务期协议的效力,那么是不是不当地约束了员工在试用期内的选择权?

     1995年10月10日发布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了对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的处理。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种技术类培训,职工提出与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费用。

      按照此说法,针对本案例,3名员工都在试用期内,因此,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也不得以此向3人要求违约金的赔偿。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培训期服务协议相关的法律问题。


 

连线法条



(一)《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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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本文参考资料

《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控》

任康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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