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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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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21 11:03:20

对公证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导读:对公证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公证行为并不是行政行为,公民因制造公证书、准备公证资料、收取公证费用、公证流程、公证成果等事项与公证处产生胶葛的话,这类胶葛归于民事胶葛。

一、对公证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不能。有点观念以为公证处是司法局的部属安排,归于行政机关,其作出的公证书归于详细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受理,这是差错的。公证行为不归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不是详细行政行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诉讼。公证处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部门,其制造公证书、收取公证费用的行为归于普通营业行为。如果与公证处产生胶葛,以行政诉讼的案由提交到法院,法院会直接裁决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会裁决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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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证行为的相关法令依据


1.我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则:“公证安排是依法设立,不以盈余为意图,依法独立行使公证功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安排。”因而,公证处仅仅国家设立的公益性证明安排,行使公证证明功能,并不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被诉的主体。


2.该法第二条规则:“公证是公证安排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令行为、有法令意义的现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可见,出具公证书的行为仅仅对法令现实起证明效果,不会在公证处和申请人之间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详细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对公证书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以为公证书有差错的,能够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安排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许与现实不符的,公证安排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布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差错的,公证安排应当予以更正(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能够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条)。” 别的,该法还规则了因公证安排及公证员差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形成损失的,公证安排应当补偿损失,因补偿发生争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而,对发生差错的公证书救助途径是向公证安排提出复查予以更正或许自行就争议事项提起民事诉讼,当确有差错而公证安排不予更正给当事人形成实践损失时,还能够要求公证处予以补偿或对公证处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以公证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公证机关制造的资料有很强的证明力,关于其他案件或许行政手续的办理有重要效果,但如此强的证明力并不是因为其是行政部门,而是由其严厉的审阅流程和遭到司法部监督决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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