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的“陌生人”,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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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5 15:47:18
劳动纠纷相关案例
2017年4月,年近50岁的刘姐经朋友介绍,找到了一份在西餐厅A打扫卫生的工作。双方约定刘姐的工作时间是中午工作两小时,晚上工作2小时,每小时的工资为8元。刘姐觉得西餐厅A环境良好,工作不累,老板也不拖欠工资,也就坚持做了下去。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劳动纠纷的法律问题。
半年后,刘姐又在另外一家西餐厅B找到一份保洁的工作。这次,西餐厅的老板与她约定每天工作4小时,每小时的工资为14元。她暗想,为什么两家工资差距这么大?于是刘姐就去找餐厅A的老板,要求涨工资。
不料餐厅A的老板却说:“涨工资是不可能的,既然我们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是小时工资为8元,就应该一直延续下去,怎么可以变更呢?”刘姐心里不服,后经询问,发现本市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2元每小时。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餐厅A补发之前少发的工资,并且将日后的工资升为12元每小时。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劳动纠纷的法律问题。
为了保证非全日制员工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薪酬进行了约束,并且设定了最低工资、最高工作时间和最长报酬结算周期。最低工资包括最低月工资和最低小时工资。
在本案例中,餐厅A与刘姐约定的小时工资明显低于本市的最低小时工资,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若双方有意续约,那么A餐厅必须提高刘姐的小时工资,并且补发之前少发的部分。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劳动纠纷的法律问题。
劳动纠纷连线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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