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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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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04 11:45:21

养老保险转移政策是什么


第一条 为实在确保参与乡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活动,确保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活动并在乡镇作业时根本养老保险联系的顺利搬运接续,拟定本方法。共十三条内容,方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因为我国有多个省份,因此活动人口的数量也就非常庞大。对于活动人口来说,养老保险的搬运是他们开端新作业的必经程序。那么,养老保险搬运方针是什么呢?这个问题涉及了广大职工朋友的切身利益。因此,今日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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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搬运接续方法


第一条 为实在确保参与乡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活动,确保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活动并在乡镇作业时根本养老保险联系的顺利搬运接续,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参与乡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一切人员,包含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则收取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搬运根本养老保险联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活动作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简称社保经办组织)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根本养老保险联系应伴随搬运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到达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收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核算,个人账户贮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核算;未到达待遇收取年纪前,不得停止根本养老保险联系并处理退保手续;其间出国久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久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活动作业搬运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时,按下列方法核算搬运资金:


(一)个人账户贮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核算搬运,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悉数贮存额核算搬运。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自己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践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搬运,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践缴费月数核算搬运。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活动作业,其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搬运接续按下列规则处理:


(一)参保人员回来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作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组织应为其及时处理搬运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回来户籍所在地作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组织为其及时处理搬运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人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持续保存根本养老保险联系,一起在新参保地树立暂时根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载单位和个人悉数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活动作业或在新参保地到达待遇收取条件时,将暂时根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悉数缴费本息,搬运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收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确保行政部门同意调集,且与调入单位树立劳动联系并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纪规则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处理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搬运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活动作业的参保人员到达待遇收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则确认其待遇收取地:


(一)根本养老保险联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处理待遇收取手续,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根本养老保险联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处理待遇收取手续,享用当地根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根本养老保险联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根本养老保险联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处理待遇收取手续,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根本养老保险联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根本养老保险联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则处理待遇收取手续,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搬运接续根本养老保险联系后,契合待遇收取条件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议》(国发〔2005〕38号)的规则,以自己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收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算其根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活动作业的,按下列程序处理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搬运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作业地按规则树立根本养老保险联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组织提出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搬运接续的书面请求。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组织在15个作业日内,审阅搬运接续请求,对契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组织发出同意接收函,并供给相关信息;对不契合搬运接续条件的,向请求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阐明。


(三)原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所在地社保经办组织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作业日内,处理好搬运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组织在收到参保人员原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所在地社保经办组织搬运的根本养老保险联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作业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状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作业或返乡没有持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组织保存其根本养老保险联系,保存其悉数参保缴费记载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贮存额持续按规则计息。农民工回来乡镇作业并持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作业还是到其他乡镇作业,均按前述规则累计核算其缴费年限,合并核算其个人账户贮存额,契合待遇收取条件的,与乡镇职工相同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回来乡镇作业的,其在乡镇参保缴费记载及个人账户悉数有效,并依据农民工的实践状况,或在其到达规则收取条件时享用乡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乡镇参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联接方针,另行研讨拟定。


第十条 树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组织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发布,便利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状况,处理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搬运接续手续。加快树立全国统一的根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确保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供给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拟定的跨省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搬运接续相关方针与本方法规则不符的,以本方法规则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搬运接续方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方法拟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确保部存案。


第十二条 本方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别规则外,均包含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方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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