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是否有义务承担租赁房屋的修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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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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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10:14:56
案例分析
(一)案例
李某承租孙某的房屋一套,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年,租金为每月1000元,每年1月1日、7月1日一次性交付半年房租。合同签订后,李某交付房屋租赁费6000元,并于当天搬入该房屋居住。李某居住期间,房屋水管多处出现漏水,李某多次要求房东孙某进行维修。孙某表示既然张某租住了该房屋就应该由其承担维修费用。无奈之下,李某只好自己找人维修,花费维修费300元。那么,水管管道的维修费用到底应该由谁承担?
(二)分析
该笔维修费应由房东孙某承担。《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因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但维修费用应该由出租人承担。本案中李某与孙某签订了合法的租赁合同,李某支付了房租,孙某交付了房屋,该合同已经生效、履行,双方就应依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房屋水管漏水后,孙某作为出租人本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孙某却未履行该义务反而要求承租人李某自行维修。李某是在要求孙某对水管进行维修遭拒时,才自行请人进行维修的。因此,李某为维修水管支付的300元费用应当由孙某负担。
连线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了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体现在租赁物出现不能使用或影响正常使用时,出租人必须对该租赁物进行修理和维护,以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该租赁物。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也是需要承租人协助来履行的。当租赁物出现问题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在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正常维修时,积极配合出租人。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是对出租人维修义务的补充规定。本条规定了出租人要在合理期限内维修,这个合理期限要根据租赁物的损坏程度、需要维修的紧迫度及出租人的维修能力等因素确定。对租赁物的维修是出租人的义务,当其未尽该义务时,为了能够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本条规定了可以由承租人代为履行维修义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出租人负担,承租人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出租人偿还或者从租金中扣除。
本文参考资料
《一切后果自负有法律效力吗?》
维权帮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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