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民事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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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17:27:14
民法典民事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民法典民事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哪些
1、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的客观存在是确认侵权责任的首要的必要的条件。所谓危害,是指因人的行为或对象的风险性而导致人身产业方面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晦气结果。该危害是客观存在的,是危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客观结果;该危害是确认的,是已经发生、实在存在且可以认定的,包含有形成危害的现实风险性;该危害具有法令上的弥补性,即弥补的必要性——在量上有必要到达必定程度和弥补的可能性——能用必定的方法添补权利人所遭受的残缺。危害包含产业危害、人身危害、人格危害和精力危害。
2、因果关系:
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与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行为是导致危害的原因,危害是行为的必然结果,所要解决的是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问题。其表现方法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四种。至于怎么确认行为与危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大陆法系多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无此行为,虽不用生此危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危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危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危害者,即无因果关系。”同时,当因果方法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状况下,在确认因果关系时,还要充分考量危害的原因力,即哪些行为是危害的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哪些是直接原因,哪些是间接原因,唯有如此,才能确认行为人是否承当侵权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
3、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包含方法的违法和本质的违法。所谓方法的违法是指行为与法令的明文规定相冲突。所谓本质违法是指行为不是从方法上而是从本质上违法,这种行为虽然不能确认违反的详细法令规矩,但它却违反了法令精力和法令准则。
4、差错:
差错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种片面条件,是行为人施行不法行为时的心思状况,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的片面态度。但是,假如要确认行为人是否存在这种心思状况却要借助于其外在表征即行为本身。差错的方法分为成心和差错两种。其间,差错又分为轻差错和重大差错。假如行为人不仅没有遵守法令对其的较高要求,而且,连人们都应当留意并可以留意的一般规范也没有到达,这种差错便是重大差错。

二、民事侵权行为有哪些根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危害民事权益发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差错责任准则】行为人因差错危害别人民事权益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按照法令规定推定行为人有差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差错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差错责任准则】行为人形成别人民事权益危害,不论行为人有无差错,法令规定应当承当侵权责任的,按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危及别人人身、产业安全的责任承当方法】侵权行为危及别人人身、产业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当中止危害、排除妨碍、消除风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一起侵权】二人以上一起施行侵权行为,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唆使侵权、协助侵权】唆使、协助别人施行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当连带责任。
唆使、协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施行侵权行为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一起风险行为】二人以上施行危及别人人身、产业安全的行为,其间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形成别人危害,可以确认详细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当责任;不能确认详细侵权人的,行为人承当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别离侵权承当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别离施行侵权行为形成同一危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形成悉数危害的,行为人承当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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