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可以直接执行股东的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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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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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15:25:26
案情简介
昆仑公司欠海晶公司债务共计4660万元,中油华气公司为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昆仑公司未能偿还债务,海晶公司向重庆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中油华气公司的股东华油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其出资不实的220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华油公司对法院的追加裁定不服,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该裁定。
重庆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0条的规定,认为执行法院依法裁定追加华油公司为被执行人并由华油公司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并无不当,遂驳回华油公司的异议。华油公司不服该异议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最高法审理后亦裁定驳回华油公司的复议申请。
裁判思路
《执行规定》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此条明确了在执程序中可以追加出资不实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而后2016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变更、追加规定》”)又再次明确“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出资不实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小邦邦提醒
债权人可以通过两种思路来应对与企业法人间的债务纠纷:
第一,在起诉时即将公司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执行前或执行中,注意查询被执行公司注册资金缴纳情况,在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且可能出现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可以把注意力放在未如实出资的股东身上,确定是否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当然,《执行变更、追加规定》也明确了追加的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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