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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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17:25:06
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建造用地使用权刊出挂号有哪些
建造用地使用权消除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处理刊出挂号。挂号组织应当回收权属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条 【建造用地使用权刊出挂号】建造用地使用权消除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处理刊出挂号。挂号组织应当回收权属证书。

二、建造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方法有哪些
建造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四种方法: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
1、协议出让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人按照相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建造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行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则应当选用招标、拍卖或许挂牌方法外,方可采纳协议方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从公开、公正、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协议方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则所确认的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造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则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地址等级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2、招标出让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布告,邀请特定或许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招标,依据招标成果确认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如果在获取较高的土地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性的目的或许特殊要求,采纳招标的方法比较合适。
3、拍卖出让国有加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发布拍卖布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刻、地址进行公开竞价,依据出价成果确认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4、挂牌出让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布告,按布告规则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买卖条件在拟定的土地买卖场所挂牌发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请求并更新挂牌价格,依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成果或许现场竞价成果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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