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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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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19 17:27:16

民法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换、转让有哪些规则


民法典规则,农村土地承揽经营人,有权依法将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换、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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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建立和挂号】土地承揽经营权自土地承揽经营权合同收效时建立。


挂号机构应当向土地承揽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揽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挂号造册,承认土地承揽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换、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人依照法令规则,有权将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换、转让。未经依法同意,不得将承揽地用于非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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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土地承揽是给个人仍是给家庭


如果是采纳招标、拍卖、揭露协商等其它方法承揽的,那么取得的承揽经营权则属签定承揽合同的一方享有,即采纳其它承揽方法取得承揽经营权的,其应归于个人一切。


不过,不管是给个人仍是给家庭,承揽方都要承当下面的责任: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处,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维护和合理运用土地,不得给土地形成永久性危害;


3、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责任。


别的,在承当相应的责任的同时,承揽方还享有下面的权力:


1、依法享有承揽地运用、收益和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权力,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揽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取得相应的补偿;


3、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权力。


别的,承揽的时刻也是需求注意的,土地承揽期限有以下规则:犁地的承揽期为30年。草地的承揽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揽期为30年至70年;特别林木的林地承揽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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