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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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 17:09:13
民法典的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有什么规定
一、民法典的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有什么规定
在融资租借中,租借人、出卖人、承租人能够约好,出卖人不实行买卖合同责任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一条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租借人、出卖人、承租人能够约好,出卖人不实行买卖合同责任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力。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力的,租借人应当协助。
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付租借金责任】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力,不影响其实行付租借金的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租借人的技能确认租借物或许租借人干涉选择租借物的,承租人能够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二、融资租借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力责任
1、妥善保管及修理租借物的责任。一方面,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运用租借物,以保护租借人的利益,由于租借物的所有权归于租借人。另一方面,承租人应当实行占有租借物期间的修理责任,由于在融资租借合同中,租借人不对租借物的质量瑕疵担任。
2、付租借金的责任。融资租借合同的租金与租借合同的租金不同,它并非是承租人运用租借物的对价,而是租借人提供融资的对价。一般情况下,该租金是依据购买租借物的本钱以及租借人的合理利润确认的。因此,为保证租借人利益,承租人应当依照约好付租借金。如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付租借金的,租借人能够要求付出悉数租金;也能够解除合同,收回租借物。
3、返还租借物的责任。租借人和承租人能够约好租借期间届满租借物的归属。假如未确认租借物的归属,或许虽有约好而并非归属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租借期间届满时,将租借物返还给租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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