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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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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23 17:27:06

民法典的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未迟发而迟到的许诺是什么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许诺期限内宣布许诺,依照一般情形可以及时抵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许诺抵达要约人时超越许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因许诺超越期限不接受该许诺外,该许诺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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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许诺收效的条件


(一)许诺有必要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因为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人宣布的,因此只要接受要约的特定人即受要约人才有权作出许诺,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无资格向要约人作出许诺。一起,许诺有必要向要约人作出,假如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许诺,则只能视为对他人宣布要约,不能发生许诺效能。


(二)许诺有必要在规则的期限内抵达要约人。许诺只要抵达要约人时才干收效,而抵达也有必要具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许诺的期限一般都是在要约人宣布的要约中规则的,假如要约规则了许诺期限,则应当在规则的许诺期限内抵达;在没有规则期限时,假如要约是以对话方法作出的,许诺人应当即时作出许诺,假如要约是以非对话方法作出的,许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抵达要约人。


(三)许诺的内容有必要与要约的内容共同。受要约人有必要标明其乐意依照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缔结合同。也就是说,许诺是对要约的赞同,其赞同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共同,才构成意思表明的共同即合意,从而使合同建立。许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共同,意味着许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许变更要约的内容,换言之,许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修正。但是,假如许诺并未更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而只是对一些细节问题的修正,要约人也未表明对立,则许诺依然有用。


(四)许诺的方法有必要契合要约的要求。受要约人有必要将许诺的内容告诉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应采纳何种告诉方法,应依据要约的要求确定。假如要约规则许诺有必要以一定的方法作出,否则许诺无效,那么许诺人作出许诺时,有必要契合要约人规则的许诺方法,在此情况下,许诺的方法成为许诺收效的特殊要件。例如要约要求许诺应以发电报的方法作出,则不应采纳邮寄的方法。假如要约没有特别规则许诺的方法,则不能将许诺的方法作为有用许诺的特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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