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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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17:30:08
民法典的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有什么规定
一、民法典的债务人代位权行使效果有什么规定
代位权成立时,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实行义务,债务人承受实行后,债务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力义务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实行义务,债务人承受实行后,债务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力义务停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务或许与该债务有关的从权力被采纳保全、履行措施,或许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令的规定处理。

二、债务人代位权
债务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准则的一种。保全债务是债务人代位权准则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峻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准则.代位权的效能及于债务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债务人代位权是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准则,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力,而对债务人的债务形成损害时,债务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务,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求具备以下五个法令要件:
1、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务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务,且有必要是非专归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力;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力,即债务人到期能够而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力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力的行为使其债务人到期的债务有不能实现的风险;
5、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规模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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