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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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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23 17:33:08

民法典的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有什么规定



一、民法典的租借物致人危害的职责承当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 


承租人占有租借物期间,租借物造成第三人人身危害或许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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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人的责任


1.交给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好的时刻和方法交给租借物。物的运用以交给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好交给承租人实践占有运用。物的运用不以交给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运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借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好的交给时刻时起承租人即对租借物享有运用收益权。


2.在租借期间保持租借物符合约好用处。租借合同是持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持续保持租借物的法定或许约好质量的责任,使租借物合于约好的运用收益状态。倘发生质量下降而害及承租人运用收益或其他权力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补租借物而影响承租人运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削减租金或延伸租期,但按约好或习气应由承租人修补,或租借物的损坏因承租人差错所造成的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给的租借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运用、收益的状态,即交给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好的用处。


4.权力的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建议租借物上的权力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借物进行运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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